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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
(2013-03-11)
2013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在上海安防网(
http://www.sh-anfang.org
)发布了《关于印发《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(试行)》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镜头技术规范》)。
通知明确,自2013年5月1日起,凡在本市生产、销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产品,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《镜头技术规范》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(有效期2年)。
详见附件1、附件2。
附件1:沪公技防2号(镜头技术规范).doc
附件2: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201302011.doc
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(上海)
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
二O一三年三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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